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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展览网 政策法规】为促进废旧纺织品、瓶片等废旧物资高质、高效、高值循环利用,推动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工信部对《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40号)和《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消费〔2016〕3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和《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告。
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
为助力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废旧纺织品、瓶片等废旧物资高质、高效、高值循环利用,推动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鼓励创新、节约资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各地要根据当地环境、资源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规划本地区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的发展。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的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依法逐步迁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园区化、集约化发展。
二、工艺装备
(一)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限制类、淘汰类工艺装备。企业应积极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应用,采用消耗少、效率高、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设备,逐步实现智能化、绿色化转型。
(二)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原料主要包括瓶片、泡料和再生切片。瓶片生产应采用自动连续生产线,具有自动进料装置、自动分选(包括金属、材质、颜色等)装置、清洗
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装置;泡料生产应配备节能型粉碎、摩擦成粒、冷却、废气处理等设备;再生切片生产应采用节能熔融切粒技术和设备,配备废气收集装置。
(三)短纤维生产线的主机应采用节能电机,具有可切换连续熔体过滤装置、熔体均质化装置、自动打包装置。
(四)长丝生产线的主机应采用节能电机,具有连续干燥、连续生产熔体过滤切换、熔体均质化、自动卷绕等装置。
三、质量管理
(一)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坚持优质发展,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人员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养和质量意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控制水平。
(二)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应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发高效率、高品质、高值化、低成本、低消耗、低污染的工艺技术和产品。
(三)鼓励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采用信息化手段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建立管理考核制度。
四、资源消耗
(一)水耗
1.瓶片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1m3/t;泡料、再生切片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0.55m3/t。
2.短纤维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3m3/t;长丝POY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6m3/t;长丝FDY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2.2m3/t。
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90%。
(二)物耗
1.瓶片的单位产品原料消耗应低于1250kg/t;泡料的单位产品原料消耗应低于1010kg/t;再生切片的单位产品原料消耗应低于1030kg/t。
2.短纤维的单位产品原料消耗应低于1030kg/t(瓶片)、1070kg/t(泡料)。
3.长丝POY的单位产品原料消耗应低于1030kg/t(再生切片),长丝FDY的单位产品原料消耗应低于1050kg/t(再生切片)。
(三)能耗
1.瓶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低于45kgce/t;泡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低于30kgce/t;再生切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低于80kgce/t。
2.短纤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低于195kgce/t(按1.56dtex棉型短纤维折算);长丝POY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低于120kgce/t,长丝FDY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低于156kgce/t(按167dtex长丝折算)。
五、环境保护
(一)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项目投产前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二)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应获得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应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三)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通报。
(四)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等国家和地方标准。企业应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污泥处理工艺,污泥及其他固体废物的利用、贮存、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五)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废气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等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六)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厂界噪声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六、安全生产
(一)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严格遵循安全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建设要求。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以上。
(三)企业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有关规定,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七、社会责任
(一)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员工劳动权益和健康安全,为员工发展提供必要条件,促进企业与人协调发展。
(二)鼓励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通过建立“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全面系统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鼓励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主动开展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通过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促进企业改善管理,提高价值链协同发展能力。
八、规范管理
(一)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的管理,指导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规范各项管理。
(二)经企业自愿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三)有关行业协会要推动规范条件在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中的落实,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九、附则
(一)术语和定义
1.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是指采用回收的废旧聚酯(PET)材料和废旧纺织品材料经熔融、纺丝等工序生产的涤纶短纤维和长丝。
2.瓶片是指回收的聚酯(PET)整瓶经加工处理后得到的可直接用于纺丝的片状物。
3.再生切片是指以回收的聚酯(PET)为原料,经造粒获得的用于纺丝的片状颗粒。
4.泡料是指以回收的聚酯(PET)类纤维及其制品、聚酯(PET)膜等经切断、摩擦加工形成的膨化状颗粒物。
5.节能电机是指达到《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规定的二级及以上能效等级的电机。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以及瓶片、再生切片、泡料生产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四)本规范条件引用的标准、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产业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五)本规范条件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40号)同时废止。
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化运营,减少能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以及管理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名单进行公告。
第二章 ·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三条 未进入公告名单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的公告申请工作每2年开展1次。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规定。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满足第四条基本条件要求的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第三章 · 审核和公告
第六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开展申请材料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对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进一步核实情况,明确企业确实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要求后,再予以公告。
第四章 · 公告企业管理
第八条 已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已公告企业每2年提交1次自查报告,每4年接受1次复核。
第九条 公告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没有通过复核;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有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企业公告前,听取企业陈述和申辩,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五章 ·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消费〔2016〕32号)同时废止。